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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

上個月去剪頭髮的時候,無意間聽到兩個在等待剪髮的人在閒聊有關良民證的事:


A:「最近要換新工作,一直懶的去申請良民證。」

B:「像我,就沒辦法申請。」

A:「喔?為什麼?」

B:「我年輕的時候,跟一個朋友去一個電玩的店,裡面有一些賭博電玩,我當時好奇,雖然也不知道怎麼玩,就跟著玩了一下,沒多久警察就過來了,被逮個正著,後來被法院判了緩刑。」

A:「緩刑不是一段時間沒有以後,就沒事了嗎?」

B:「沒有…警察那邊的紀錄一直都會在,像我不久前遇到警察盤查,警察把我的身分證字號輸入他的掌上型電腦後,跟我說:『看不出來你這麼老實,以前有賭博的前科。』,他們那邊一直都會有紀錄。」


執業的過程中,我也常常聽到這樣的問題:「律師,我這樣會不會有前科?」,正好藉此機會做一個說明。


什麼是前科呢?

如果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搜尋帶有「前科」兩個字的法規,會搜索出大量法規中有「前科」二字,所以若說「前科」不是「法律用語」,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然而什麼是前科呢?每個人的說法又莫衷一是。


廣義的說法,是指警察機關、地檢署、法院所可以調取的「前案資料」,這當中會顯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有罪、無罪、緩刑以及執行等紀錄;另外還有種說法會在這個範圍內限縮,排除掉不起訴、無罪、期間經過後的緩起訴、緩刑。


狹義的說法,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上所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由於廣義上的前科,只有在是偵查、審判中由各該權責機關有辦法查的到,一般人根本無從查得,因此民間一般所說的「前科」,指的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上所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般是在移民、出國打工度假、留學時,依當地國法律所要求需提供的文件,或者特定工作依法律規定必須沒有特定的刑事紀錄,雇主因而需要員工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般民間的習慣上,在求職錄取後,雇主也會要求到職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就不細說了)。


不能取得「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情況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第1項的規定,如申請人是:受通緝尚未撤銷, 或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的情況,將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他情況,均可以取得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記載

除了上述不予核發的情況下,警察機關接獲申請後,會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以下的刑事案件紀錄,將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如無其他刑事案件紀錄,或雖然有刑事案件紀錄,但符合上述1-7點的情況下,都可以申請到一張「乾淨」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我想,這個應該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良民證」)。


律師說

回到我們一開始A、B的對話紀錄內容,B雖然早期可能曾經有被科刑的紀錄,而且警察內部的前案資料中,也可以查詢到相關的紀錄,但因為最後獲判緩刑,在緩刑期間經過後,B仍然可以申請到沒有前案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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